山南市旅游发展局行政职权项目事项目录
山南市旅游发展局行政职权项目事项目录 | ||||
(共46项) | ||||
职权类别及数量 |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数量 | 备注 |
行政许可 (共1项) | 1 | 旅行社(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设立的审批 | ||
行政检查 (共1项) | 2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行政奖励 (共2项) | 3 | 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 ||
4 |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 |||
其他类 (共3项) | 5 |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备案 | ||
6 |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的备案 | |||
7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 |||
行政处罚 (共39项) | 8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
9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
10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的处罚 | |||
11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
12 | 对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存在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
13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
14 | 对旅行社及其相关责任人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
15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导游人员上岗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委派旅行社团队行程单;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
16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
17 | 对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
18 | 对旅行社转团或者委托转团,服务内容及标准低于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将不同游览行程和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处罚 | |||
19 | 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存在破坏民族团结,违反社会公德;侵害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等行为;旅游从业人员存在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服务的处罚。 | |||
20 | 对旅行社委托导游人员承担临时带团工作的,不及时向导游人员全额支付完成本次带团任务的导游人员服务费用的处罚。 | |||
21 | 对旅行社租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的的处罚。 | |||
22 | 对旅游饭店(宾馆)、家庭旅馆、旅游景区(点)未取得相应等级评定使用星级等级和A级标志的处罚。 | |||
23 | 对旅游景区(点)内公共厕所和停车场收取费用的处罚。 | |||
24 | 对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未参与西藏高原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处罚。 | |||
25 | 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共39项) | 26 | 对旅行社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27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
28 | 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 |||
29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 |||
30 |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
31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
32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 |||
33 | 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处罚。 | |||
34 | 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
35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 |||
36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
37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
38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 |||
39 |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
40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
41 | 对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
42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 |||
43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
44 | 对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
45 | 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进行制止或者更换的处罚。 | |||
46 | 对旅行社在风险提示发布后,为根据风险级别采取想应该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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