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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2023-05-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拓展山南旅游客源市场,充分调动旅游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的意见》《山南市关于加快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旨在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发展旅游产业的积极性,打响“藏源山南”品牌,开发旅游新产品,培育旅游新品牌,拓展旅游新市场,促进我市全域旅游发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山南内境内参与旅游产业的区内外企业,包括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星级酒店、乡村旅游民宿(家庭旅馆)经营企业等。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对经济主体的统计或核算以当年数据为准,不跨年累计。

第二章  旅游市场开拓扶持奖励标准

第五条  设置“国内市场地接奖”,当年与山南旅游发展局签约的区内旅行社,且都在指定的乡村旅游点和景区(附后)范围内开展“一晚三景”和“两晚四景” 旅游活动的,年底一次性按照实际接待国内旅游人数(不含港澳台地区)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开展“一晚三景”,奖励标准如下:

2000-4000人(含),按照每人40元奖励;

4001-5000人(含),按照每人55元奖励;

5001人以上,按照每人75元奖励。

开展“两晚四景”,奖励标准如下:

2000-4000人次(含),按照每人次55元奖励;

4001-5000人次(含),按照每人次75元奖励;

5001人次以上,按照每人次95元奖励;

第六条  设置“国内市场组团奖”,当年与山南旅游发展局签约的区外旅行社(组团社),且所组团游客均在指定的乡村旅游点和景区(附后)范围内开展“一晚三景”以上旅游活动的,年底一次性按照实际接待国内旅游人数(不含港澳台地区)给予奖励(可与地接社奖励资金同步享受)。标准如下:

1000-2000人(含),按每人100元奖励;

2001-3000人(含),按每人120元奖励;

3001人(含)以上,按每人150元奖励。

第七条  设置“入境市场接待奖”,对组织入境游客赴山南指定的乡村旅游点和景区(附后)范围内开展“一晚三景”以上旅游活动的旅行社,奖励标准如下:全年接待入境游客(含港澳台地区)达200人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

200-400人(含),按每人100元奖励;

401-600人(含),按每人150元奖励;

600人(含)以上,按每人200元奖励。

第八条  设置“旅游包机专列奖”,对与山南市旅游发展局签约的旅行社,通过飞机包机、火车包列或切位到达贡嘎国际机场或隆子机场或拉萨或山南火车站并在山南开展“两晚四景”以上成团旅游活动,年底累计团队人数规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一次性飞机包机或切位,奖励标准如下:

旅行社单次以切位(25人及以上)或包机(100人及以上)方式抵达贡嘎国际机场,并在山南境内开展“两晚四景”以上游览活动,年底一次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次性切位25-59人,每人次补助100元;

一次性切位60-99人,每人次补助150元;

包机或者一次性切位100人及以上,按照每人200元标准奖励。

(二)火车包列或切位,奖励标准如下:

旅行社单次以火车切位(一节车厢或100人及以上)或包列(3节车厢或300人及以上)抵达拉萨、山南火车站,并在山南境内开展“两晚四景”游览活动,年底一次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次性切位100-159人,每人次130元;

一次性切位160-299人,每人次150元;

包列或者一次性切位300人及以上,按照每人200元标准奖励。

第九条  设置“自驾游组团奖”,为吸引更多自驾车游客来山南旅游,促进和推动山南自驾游产业发展,凡是具有合法资质的自驾协会、俱乐部、OTA、旅行社组织自驾车队到山南市旅游,并通过不同载体形式宣传山南旅游,单次车队规模达到5 辆(含)以上、人数15人(含)以上的,并在山南市境内开展“两晚四景”以上旅游活动的每台车可享受现金奖励800元。

第十条  设置“旅游线路开拓奖”,鼓励具有合法资质的组团单位积极推广国道219和“3+1”精品旅游线路产品,凡是在山南市国道219沿线任何符合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的酒店入住一晚(含)以上,且在玉麦景区、扎日风景观光区、斗玉珞巴民俗文化体验区、勒布沟景区、卡久景区、白玛林措、普莫雍措、乃钦康桑(岗布沟)七个旅游景区中任意游览两景(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接待人数给予奖励。

奖励具体标准为:年底接待团队人数累计达100人(含)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  设置“营销活动奖”,凡举办针对山南的旅游节庆、旅游推广活动的县(区)或旅游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补助具体标准为:按每次旅游节庆、旅游推广活动给予县(区)、旅游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设置“年度贡献奖”,全年从旅游营销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为我市旅游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旅行社(与山南市旅游发局签订协议的地接社和组团社等)、景区(点)、研学基地、导游(讲解员)、购物点、宾馆酒店(民宿)、新闻媒体等文化旅游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各省(市)援藏工作队可结合本省(市)旅游市场开拓情况,在本细则基础上研究出台额外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由各市(市)援藏工作队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除申报“国内市场地接奖”、“国内市场组团奖”的同一批游客可重复享受相应奖励外,其他同一批次游客只能按照其中一条标准进行申报和奖励。

第三章  旅游要素及人才建设扶持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建综合服务设施完善达到三星级及以上核准的知名连锁酒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树叶、银树叶绿色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星级酒店进行差额补贴。

第十六条  对于当年新评定的自治区级和市级旅游商品购物示范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和5万元;对于当年生产总额达8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购物示范点,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获评全国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对新评获评为全国高、中级导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两者之间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对在国家、自治区、市三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国家级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自治区级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市级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一)申报时间:各类奖项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市旅游发展局报送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分别提交市旅游发展局市场促进科、市场管理科→由市场促进科、市场管理科联合办公室初审,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大队)出具有无重大投诉意见→市旅游发展局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审计→市旅游发展局党组研究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符合条件的名单在山南市旅游发展局官网公示(公示7天)→兑现奖励。

第二十条  申报各类奖项所需材料如下:

(一)旅游行业标准建设

1.申报星级酒店、连锁酒店及饭店奖励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经营许可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批复文件等资料报山南市旅游发展局审核。

2.申报旅游购物示范点奖励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经营许可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旅游购物示范点相应级别的评定批复文件等资料报山南市旅游发展局审核。

3.申报“五好”讲解员及高、中级导游奖励需提供本人身份复印件、所获的荣誉证书及所属县(区)旅游部门证明或推荐函报山南市旅游发展局审核。

4.申报乡村旅游从业人员获奖奖励的需提供需提供本人身份复印件、所获的荣誉证书及所属县(区)旅游部门证明或推荐函报山南市旅游发展局审核。

(二)旅游市场开拓

1.申报国内市场地接奖、国内市场组团奖、入境市场接待奖、旅游线路开拓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山南市旅游营销奖励申报表》(山南市旅发局提供)、申报单位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及复印件、银行账户和账号、《西藏自治区道路旅游客运行车路单》、行程单、团队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入境游客护照号码】)及领队或导游(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每团在指定景区(点)进行消费或游览的有效票据、证明印件等凭证,外国旅游团队需提供《旅藏确认函》。以上资料需装订成册整体提交。

2.申报旅游包机、切位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飞机班次、抵达日期、游客机票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意外保险单和个人行程单的复印件,旅行社与航空公司协议复印件、旅游团队行程单及《山南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申报表》及每团在指定景区(点)进行消费的有效票据、证明印件等。以上资料需装订成册整体提交。

3.申报火车专列、切位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火车车次、抵达日期、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意外保险单和火车票的复印件、旅游团队行程单及《山南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申报表》及每团在指定景区(点)进行消费的有效票据、证明印件等。以上资料需装订成册整体上报。

4.申报自驾游组团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组团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及复印件、银行账户和账号;组团机构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车牌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和联系电话);组团机构签章的行程表,自驾车队入住酒店、游览景区、在山南就餐等相关报账票据、证明印件等。以上资料需装订成册整体上报。

5.申报营销活动奖的,由各县区旅游部门提交相关活动材料。

6.申报年度贡献奖的,必须在山南全域旅游发展、营销宣传、品牌建设、旅游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企业或个人,由市级和县区旅游部门推荐后方可申报。

第五章  奖励资金、实施主体、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奖励资金总额700万元,每家申报单位当年最高奖励资金(除年度贡献奖外)不超过100万元,由山南市旅游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一事一议”原则商请财政单列。

第二十二条  奖励的监督与管理具体如下:

1.按“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施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2.负责奖励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职能职责,依照各奖励条件严格审核。审核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对在工作中履职不力或恶意串通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资料、套取奖励资金的,将取消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旅行社旅游团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特大旅游安全生产事故、违反《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相关规定,或有重大投诉且对山南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的,取消其全部奖励。

6.奖励申报、审核、审批资料存档由奖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

7.本方案可与西藏自治区鼓励旅游发展相关政策同步享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申报旅游市场开拓相关扶持奖励的对象为当年6月30日前与山南市旅游发展局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如新的《山南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实施细则》出台,本细则将自动废止。本《细则》最终解释权由山南市旅游发展局所有。


【相关说明】

指定的乡村旅游点主要包括隆子县玉麦村、错那县麻麻门巴民族乡、错那县麻麻村和勒村、桑日县雪巴村、乃东区扎西曲登村、洛扎县色村、洛扎县拉郊村、琼结县强钦村、贡嘎县刘琼村、浪卡子县扎玛龙村和道布龙村等乡村旅游点。

指定的旅游景区含羊卓雍措、勒布沟、藏王墓、桑耶景区、雍布拉康、卡久景区、拉姆拉错(含崔久沟、聂曲沟)、恰央措、沙漠公园、普莫雍措、白玛林措、宁金康桑(岗布沟景区)、扎玉景区、斗玉珞巴民俗文化体验区、曲增温泉、沃卡温泉、阿玛卡温泉、卡乃温泉景区等其它景区(点)及市级以上评定授牌的旅游购物示范点。

“一晚三景”:“一晚”指在山南市任何一地符合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的酒店入住一晚;“三景”指在以上指定乡村旅游点和景区(点)中任意游览并消费(不限消费形式)的三景。

“两晚四景”:“两晚”指在以上指定乡村旅游点任选一处入住一晚,另一晚可在山南市任何一地符合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的酒店入住,若因乡村旅游点接待能力有限,凭乡村旅游点不能接待凭证,两晚均可在山南市任何一地符合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的酒店入住;“四景”指在以上指定乡村旅游点和景区(点)中任意游览并消费(不限消费形式)的四景。

“3+1”精品旅游线路,即:“冰雪圣湖体验之旅”“雅江藏文化溯源之旅”“家国情怀红色之旅”“国之大道5219爱情之旅”4条精品旅游线路,具体如下。

1.冰雪圣湖体验之旅。具体线路:日托寺—鲁日拉观景台—嘎玛林草原—曲增温泉—宁金康桑景区—40冰川—普莫雍措—卡久寺—杰顿珠宗古碉楼—白玛林措—拉普温泉

2.雅江藏文化溯源之旅。具体线路:扎央宗溶洞-扎囊沙漠公园-桑耶寺-昌珠寺-扎西曲登-雍布拉康-思金拉措-沃德贡杰雪山-功德林草原-达古峡谷-崔久沟-拉姆拉措

3.家国情怀红色之旅。具体线路:克松村-扎西曲登-昌珠寺-雍布拉康-雅拉香雪山-强钦村-藏王陵-哲古草原-拉加里王宫-曲卓木千年沙棘林-拿日雍措-勒布沟-张国华将军指挥所遗址-岗亭瀑布-让荣湖-列麦纪念馆-张贵荣将军崖-斗玉珞巴民族乡-美丽乡村玉麦-扎日景区

4.国之大道5219爱情之旅。具体线路:扎西曲登-昌珠寺-雍布拉康-雅拉香雪山-思金拉措-沃德贡杰雪山-沃卡温泉-功德林草原-达古峡谷-崔久沟-拉姆拉措-列麦纪念馆-张贵荣将军崖-斗玉珞巴民族乡--美丽乡村玉麦-扎日景区-曲卓木千年沙棘林-拿日雍措-哲古景区-普莫雍措-岗布冰川-卡久寺-白玛林措-拉普温泉



附件一:山南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申报相关说明
附件二:2023年全市无门票旅游景区(景点)联系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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